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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内容:《关于合作推广“宇平人形”业务学习的合同书》甲方:上海康顿工艺品有限公司 根据甲方的行业特点及业务开发的需要,就乙方自愿参加合作推广“宇平人形”的业务实习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内容如下:1乙方自愿参加七天的业务实习。实习内容为:熟悉“宇平人形”的知识,了解客户心理,培养沟通、公关能力;培养团队意识及诚实信用的良好心态,掌握工艺品行业的经营特点和运作方式(实习期间甲乙双方为互不隶属的两个平等主体,非劳动关系)。2甲方提供实习指导,并代为制作报价表、合同样本、色宣传画、“宇平人形”样品等资料。3乙方需自行承担实习资料及“宇平人形”样品费用200元,如乙方在实习期间实现七个“宇平人形”的成交量,由甲方正式录用,实习资料及样品费用由甲方报销返还给乙方。5乙方在实习期间内未能实现七个“宇平人形”的成交量,但表现出其它能力及特长,且适应甲方行业特点的发展需要,也可被甲方录用,实习资料及样品费用也由甲方报销返还给乙方。6样品自领取之日起,“宇平人形”的样品所有权归乙方所有,该产品属工艺品,只能用于演示、讲解、观赏之用,为了确保外形的整洁及防止客户异议,不便再以商品方式出售,故不予退还,7实习期满,此合同将自行终止。乙方如能被正式录用,可与甲方签定劳动合同,并根据乙方能力,由甲方确定工作岗位,且享受相应待遇。8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即为生效。各自履行约定内容,如有违背按违约处理,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元整。9特别声明:本合同均于以上文字表达为准,其他任何表达方式(口语、谈话等)均为无效,乙方在签定本合同前须认真详细阅读,签字认可。如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友好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刑事案件
2004-06-14 09:24: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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