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5年的4月份与一家中日合资公司签订了三年的正式员工的劳动合同。公司的股份是中日各占一半。不过董事长由中方出任,所以财务监管以及人事关系等都在中方这边管理。所以我的人事关系一直在中方母公司这边。今年2月份,中方公司撤资后,日方把中方占有的股份收购了。现已成为外资企业。虽然公司名称暂时还没有变,不过公司性质已经由合资转为日方独资了。
我是想向您询问如下几个问题:
1.公司的性质改变了,应该叫做分立吧。虽然名字没变,但其实已经不是原来的公司了。所以我两年前和公司签订的合同应该也无效了,我的理解对吗?
2.如果无效了,我是不是随时可以向公司提出辞职呢?
3.如果还有效,但我还是想提出辞职的话,又该怎样去做,还需要承担哪些方面的责任及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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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新设公司,原来公司的劳动关系由新公司承继。你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并不是变为无效。
2,在有效期内,你随时可以提出辞职,劳动合同约定了提前通知期的,遵照履行。
3,如果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或约定了服务期,则提前离职需要承担约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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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刘律师的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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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后,作为我用人单位的领导,公司有权利在我的档案中放入一些对我不利的评价吗?
例如工作不积极、或者是突然提出辞职后对公司的业务有了很大的影响等等。
我是担心公司这样做会对我今后的再就业产生影响。
2.如果是我向公司提出辞职,这算失业吗?是不是可以从离职那天起,领失业金呢?我在职期间一直在缴纳失业保险金。
3.公司对我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应该怎样处理。
4.公司对我的档案应该怎样处理。
5.辞职后,我是不是必须要自己继续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又该缴纳多好呢?我是辽宁沈阳的。
(听说住房公积金只针对单位,所以就不用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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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要办理失业登记,才有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公司对你的档案应当移交到劳动部门,辞职后,如果没有找到就业单位的,个人应当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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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