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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房产纠纷
2020-09-06 06:12:0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住房公积金问题一般包含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结算等。具体的问题可以咨询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自住住房的。
    3、翻建自住住房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
    5、离休、退休的。
    6、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7、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
    8、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工作调离、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10、偿还因购买自住住房银行贷款本息的。
    11、偿还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银行贷款本息的。
    12、租房的。
    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4、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5、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
    16、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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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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