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6年6月8日与市某房介公司签定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事隔半年,2007年1月26日房介公司答复:银行已放款,等候拿手续!今1月29日又致电本人:银行把贷款错放到其他开发商帐上,并未到本人所购房的开发商帐上,要求本人明天与其重新签定借款事宜!请教各位律师,银行放错款是谁之错,是否常发生?我该不该与其重签?重签又需注意哪些事项?急急!!万望指点,不胜感激!!
-
谢谢律师,但是把放错款的那张银行贷款借据还给我算不算作废?
-
为有效地保护你的利益,建议委托律师提供购买房屋的法律服务。
-
重签问题不大,但要注意之前所有文件双方必须书面确认作废(无效)。
-
这是否属于二次借款?否则你可能发生二次借款问题,先弄清楚事情原委,不会是这么简单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