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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某信用社与一家集体企业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贷款到期后,企业无按期偿还能力,于是,2003年6月在当地政府的主持下,将该企业以零资产转让给了某自然人,转让时约定全部债权、债务均由受让人承担。受让人接受财产后,于2004年12月归还了信用社部分利息,并在《贷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承诺由其归还全部贷款本息。2004年3月,受让人将企业的大部分固定资产在没有告知债权人的情况下,低价变卖。所得款项,已部分计发了工人工资,另一部分以其个人名义存入银行。这部分存款,经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的追缴,已经归还了信用社贷款。但由于受让人低价出售固定资产,致使信用社遭受了120万元的贷款损失,无法收回。

公司企业
2004-06-06 13:15: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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