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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因兴修水利水电工程征地。在土地补偿款分配发放方案中,因过案问题,导致其中二人的土地补偿款无法分配发放。在98年全国实行第二轮土地大变动时,本社一对孤寡老人,因年老无劳动能力,经营耕种土地,特向社申请,自动放弃承包经营权,交由本社集体组织。当时,本社社长因某些因素,照顾本社一困难特殊农户,将二人的土地暂时托咐给这家特殊农户经营管理,并申明归属权为集体所有。如今,产生经济利益,该农户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产生分岐,集体所有成员认为该属集体所有,而且本农户坚持己见,应自己独自享有。补偿款应全部分配落在他的户头里。为此,村社两级对此也作出了相关了解,调节,同意将青苗及附属物补偿款分配发放他户下,可他全家坚持要求全部享有。至此,工作无法执行。特此,咨询了解,按法律法规,为此应当如何合理合法的处理?谢谢!

房产纠纷
2020-05-05 03: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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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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