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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单位已经给员工交过失业保险,如果现在,单位注销,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可不可以要求单位赔偿?

劳动纠纷
2020-05-01 13:35:3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拿到补偿金,如果公司不配合,你只能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主张补偿。
  • 1、按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长应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你只要有证据表明你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可要求公司赔偿。
    2、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不以赢利为目的。一般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可见,你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的。
    3、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配合办理档案社保等迁移手续,有新工作单位的,可以将档案社保等转移至新单位,没有新单位的,一般当地人才市场会提供暂时接收的手续,可以咨询一下。入职新单位一般都会要求提供离职证明,在离职的时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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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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