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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我公司与该县一退休自然人签定水泥砖供货合同,并支付了3.5万元购货定金,按合同约定,我方应于2003年10月16日提第一批货1万平米,但经验收只有4000多平米,基于对方已属第二次违约,我公司决定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但对方置之不理,至今逃避。

知识产权
2004-05-25 15: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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