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我公司与一建筑单位签定租赁合同,约定我公司出租设备给建筑公司,如建筑公司迟延支付租金,我公司按每天总额的千分之十收滞纳金。至今建筑公司还有12万未付我公司,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其中有一次建筑公司给我们打了一张盖章的欠据,但是该欠据完全是用收据改的,只是将收用笔改为欠。现我公司准备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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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既然合同中对租金的延时交付有了滞纳金的约定,法院没有理由不支持;
2.欠据的证明效力,如为对方所改,那么应同样具有证明效力;
3.你放弃索要滞纳金的权利,是你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律自然会尊重.有何不可.
如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13391048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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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