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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有一家小商店A,校外也有一家B,两家以前为了竞争在校内经营,A当时胜了B,但B不甘心,竟不择手段地给A的饮料里投了\"毒鼠强\",造成37名学生中毒,后来当然真相大白.B家投毒人服毒自杀了.论说事情明了,应该了结了.可中毒学生的家长却要学校给个说法.并威胁说如果不然,就要动用武力.学校给校内小商店签定过合同,所有责任都由他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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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02 20:36:1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学校在管理方面如果有过错(比如违反规定在校内设小商店的行为违反了当地教育部门的规定等)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如教育部门没有规定不准在设商店)就不承担责任。具体的管理过错还有很多方面,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讲的是关于小学、幼儿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大学,很难让学校承担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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