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按法规定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都属于违法(或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法定情形有四类:
(一)协商解除,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非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