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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5日我的工资卡收到单位发放的2020年2月份工资629.71元(扣除五险),2月份单位未复工,发放的2月工资数额与实际工资不符,我的实际工资是15000元,2月份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在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我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金,如果可以我应该要多少补偿金,我已在单位工作14个月,我的劳动合同应该在2020年2月13日到期,因疫情影响单位至今未复工,也没有解除劳动合同,我与单位签订的是国家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
2020-04-12 07: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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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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