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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条款出了约定固定月薪,对奖金约定如下:“本合同约定的工资,及依法律应缴付的社会保险及其他法定费用单位承担部分、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发的经济补偿,甲方应按照合同及法律及时发放、缴付。奖金的发放与否,发放数额及时间则均由甲方依据公司业绩,乙方工作表现、业绩,按甲方有关制度决定(不列入计发加班工资等的基数)。除此之外,甲方没有义务、责任发给乙方任何其他酬金、费用、福利。”我理解的就是没约定等于可发可不发,看公司心情。另公司领导特地增加有一条款:“乙方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享受当年公司尚未发放的奖金”。想请问一下,这是否合法,有什么法律依据可以支撑我们要求同工同酬么?另因为公司没约定奖金发放,就算约定同工同酬,也担心公司耍赖说今年效益不好所有人没有奖金什么的,等于还是没有奖金。我九月份要离职去读书了,现在让补签期限到六月截止的劳动合同,这样让人觉得很无语

劳动纠纷
2018-05-09 22:07: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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