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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4年12月27日与衡阳永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衡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湘工商合许字(2002)002号。商品房位于石鼓区蒸湘北路222号附1号(国泰城)原名盛世豪庭,建筑面积为128.43平方米,单价为(人民币)叁仟贰佰叁拾壹元叁角3231.3元,总房价为(人民币)肆拾壹万伍仟元整415000元;2014年12月20日已交首付款30%(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125000元,我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配合该公司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已网签备案。次月开发商宣布破产。 破产重整后, 2019年12月开盘售楼交房,现要求根据衡阳永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19年1月5日 第9.3.1消费性购买商品房类债权的受偿方案:针对已支付购房首付款,但支付的购房款未达到60%要求交付商品房的,原缴纳的购房款按原确定的价格配给相对应的面积,超出部分按市场销售价的9折计算余款,签订补充协议书。 五年时间因市场房价上涨,该开发商提出加价的要求是否合法?我还能不能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原合同。元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还受到法律的保护???

房产纠纷
2020-04-11 16:17:4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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