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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11月于西南兵工物资仓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袁家岗150号-16号一楼一底房屋,合同期为5年到2007年11月结束,在2002年12月经物资仓库同意将楼下租给第三方,杭州叉车,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楼下的房租由杭叉直接交给物资仓库,合同到期后,物资仓库未经我同意将房屋租给了杭叉,现在我楼上因为检查,必须要楼下的房屋打开做消防通道.所以我准备将房屋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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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08 16:27: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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