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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5日我刚购买了3个月的新房客厅天花板被楼上请来的装修队打穿了4个窟窿,并还有四、五十个窟窿虽然还没穿过来但以造成威胁,2003年3月22日楼上又导致我厕所漏水并直至今日还在沿着厕所和厨房向下渗水。在一审上诉时我要求楼上被告修复打穿的4个窟窿并将其他四、五十个窟窿用水泥浇恢复我天花板原样,被告重做厕所防水是我楼下不再出现渗水现象。因此房屋是我购买的私人财产故同时要求被告赔偿房屋财产损失费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但是一审法官认为我提供的厕所漏水照片证据不足,只判定被告赔偿我1000元,客厅天花板由我自己修复。诉讼费我承担110元,被告承担200元。我不明白,为什么我的合法财产受到侵害,却要我自己承担修复责任?而且楼上的漏水楼上打得窟窿楼下怎么修?诉讼费也要我承担一部份,这不是表示我也有过错吗?现在我打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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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16 16: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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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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