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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广告公司,买断体育场内广告位经营权,但在一次政府主办的商业运作的大型演出时,我们的广告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该次演出的冠名赞助企业广告占据,我司因此对已签约客户违约,要赔定金,含此场和其他几场活动期广告合约被中止。 事后交涉时得知,体育场的下属广告公司(我司签约方)说主办单位政府征用,又有其上级(体育场)要求,他们不属违约,至于被征用后冠名公司广告发布他们得知已来不及阻止。我们合同中有:如遇政府行为或重大活动,须遮盖广告画面时,应提前十天通知,对方不负违约责任;但我司认为其没提前十天通知即属违约,而且画面并非遮盖而是更换另一商业广告,市场运作的演出不合政府征用或重大活动,我方理解(因广告发布是通过场内重大活动发布的,我司认为应是布景遮挡或政治活动);这样理解对吗? 主办单位称因演出有领导讲话只要求统一布置,没指示上冠名企业商业广告,承办单位说领导要求,体育场(我司签约方行政上级)口头同意所以他们安排的。 而冠名企业说,他们全权委托承办单位安排广告,占我司广告位没签约没单为此项付钱(事后可能又与承办单位补签约),所以他们没侵权,应由承办单位补偿我们。

劳动纠纷
2004-04-10 15: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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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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