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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广告公司,买断体育场内广告位经营权,但在一次**主办的商业运作的大型演出时,我们的广告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该次演出的冠名赞助企业广告占据,我司因此对已签约客户违约,要赔定金,含此场和其他几场活动期广告合约被中止。 事后交涉时得知,体育场的下属广告公司(我司签约方)说主办单位**征用,又有其上级(体育场)要求不属违约,至于被征用后冠名公司广告发布他们得知已来不及阻止(合同中有:如遇**行为或重大活动,须遮盖广告画面时,应提前十天通知),我司认为其为提前通知即属违约,画面并非遮盖而更换另一商业广告,市场运作的演出不合**征用或重大活动我方理解(因场内所有皆重大活动,我司认为是布景遮挡或**活动);这样理解对吗? 主办单位称因演出有领导讲话只要求统一布置,没指示上冠名企业商业广告,承办单位说领导要求,体育场(我司签约方行政上级)口头同意所以他们安排的。 而冠名企业说,他们全权委托承办单位安排广告,占我司广告位没签约没单为此项付钱(事后可能又与承办单位补签约),应由承办单位补偿我们。 因具体情况复杂,我们现在想后告体育场广告公司违约,要求其赔偿我司为此事对客户的其他违约赔偿,〉非诉时先以冠名商侵权为由,要求其支付广告费,不知这样可否?[

涉外纠纷
2004-04-08 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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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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