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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主要从事弱电工程,于2005年在昆明接到一单业务,曾与一批熟练工人签订了相关劳动合同分包了部分业务给他们做。该批工人于2006年1月6日就已将所签合同的分包内容全部施工完毕并移交给我方,但工地上还有我方负责的部分穿线工作未完成,故又请了其中的3个人来完成这些工作,工资按天计算,40.00元/天。但其中一名叫杨某的人在施工工程中,不小心将铁丝拉断(穿线使用),铁丝反弹回来将右眼球击穿,后经我公司人员及时送到昆明红会医院抢救,(总共支付医药费7000余元,全部由我公司支付)现该人员已经出院,右眼视力恢复到0.2。出院恢复阶段,我公司曾支付该人5个月的生活费,共计2000.00元,且出院时医院退回未用完款600余元全部由该人领用,以后多次复检费用、车费均由到我公司报帐。杨长光曾提出要求我公司给予20000.00元的赔偿,我公司答应考虑,(因当时其还有一次复检)但近日,杨长光到公司来要求做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我公司提前支付了他300.00元的鉴定费用。鉴定结果如下: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表九.眼损伤.九级.6之规定,构成九级伤残。现杨长光对我公司递交了《工伤赔偿申请书》,要求我公司赔偿近50000.00元。其中详细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1200.00=9600.00元2、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1200.00=1920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0天*15.00=150.00元4、工伤津赔:80天*40.00=3200.00元5、后期治疗费:8000.00~10000.00元6、以上共计32150.00元+后期治疗费

建筑工程
2004-04-08 23:13:2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
    1.是工伤。
    2.应当赔偿医疗费(实际支出),护理费(根据需要和实际支出),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7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8个月工资),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个月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没有工伤津贴和后期医疗费。
    其中,护理费、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其他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应当参加而没有参加的,由单位承担)。
    3.对方的有些请求项目以及计算的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你们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对方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双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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