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公司发生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4级伤残,按规定应享受18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每月75%交费工资的伤残津贴。但现在问题是:企业为我哥参保的工资基数远远低于我哥实际月工资,企业只以我们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交纳社会保险费,而我哥实际工资有1500元,这样我哥从劳动保险处实领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每月的伤残比我哥实际工资所应该享有的待遇少得多,仲裁时我主张少得部分由公司赔偿,但仲裁庭以少缴社会保险费是当地正常现象,且地方政府同意这种现象为由,不支持我主张,请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