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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3月17日在德邦物流从广州市发了一件货到宁波,当3月19日客户收到货时发现货物被德邦物流在运输过程中损坏了并无法使用,因为我当时是有给货物买了保险(货物价值2000,保了两千),所以我通知了客户拒收,后来德邦进行了和我沟通,说是要我先支付运费才可以理赔!我只能照做把运费支付了,并提交了理赔资料,过了两天德邦客服打电话说只能赔付修复金额400,我无法同意!经过几天沟通还是没有结果!请问我该怎么处理?

保险纠纷
2020-07-31 12:02:2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种情况可以起诉处理
  • 您好,快递公司未尽到安全保管义务,属于违约行为,您直接起诉物流公司主张全部的赔偿。当时是否签订快递投保协议?我需要知道一些具体情况及案件的关键信息,为您提供免费的法律指导,由于法律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不易在网上公开,建议您来电免费咨询详细说明情况,这边会根据情况帮助您妥善处理,避免您造成更大的损失。 看到您的问题时间较晚,没有及时回复您的咨询,敬请谅解
  •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人受到由于第三者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在已经得到侵权方足额赔偿情况下,按照权利用尽原则,不得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根据《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第24条、《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货运公司的连单背面写到的“贵重物品损坏不给予赔偿”是无效的,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毁损的应当由货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第24条、《合同法》第311条的原文如下: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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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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