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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初,我与我岳父商议由我出资买下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在石家庄)在衡水的一处房产,该房产总价值61。7万元,与该公司所签定的协议是由我岳父代我签定的,2000年1月12日和2月15日**公司两次从我手里拿走现金共20万元,4月26日又拿走一万元(有当时的收据为证

知识产权
2004-04-01 22: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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