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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芜湖本地人,11年开始在芜湖分公司任职(集团在深圳),一直在芜湖交社保,18年时公司因效益不好,芜湖分公司并入合肥公司,19年开始在合肥交社保,现在疫情期间公司裁员,并付赔偿金。想咨询一下,问题1、因疫情期间,2020年2月公司无销售,工资打折。《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020年2月份是否属于企业非正常生产情况。问题2、失业金是否需要本人去合肥办理?怎么办理?

劳动纠纷
2020-03-21 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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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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