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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2019年12月11日入职在浙江台州临海一家企业,应聘职务是副总经理,工资15000每月,入职后一直在生产部实习,未签订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15日离职,离职当天公司才要求我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也是我离职当天,即:2020年3月15日,(签了1年的劳动合同,即: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5日,试用期为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3月15日),请问可否去劳动仲裁,要求2倍工资的即4个月的工资赔偿,谢谢

其它综合
2023-02-05 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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