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各位朋友:
你们好!
我是在十月份进入东莞的一家台资厂做职员,现在因种种原因,我须辞职。辞职一事老板已批准,但是,厂规是:辞职人员的工资必须离厂一个月后才能结工资,或者将自己的工资评估后低价卖给他人。而此时,我身上又没多少钱,如果结不到工资,也回不了家。
请问, 这种厂规是否合法?
我该怎么做?
如果厂规不合法又有哪些政府部门可以管制?
如果合法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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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厂规违反法律,是无效规定,对你没有约束力,必须在你离职时向你支付未付的工资,否则你应当尽快向劳动局举报公司的违法行为,通过劳动监察给公司施加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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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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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台資工厂,我非常熟悉其一般這种作法.
依据法律規定,員工离職時應即時清結工資,一個月后才能結工資不符合法律規定,可到東莞市鎮的勞動監察部門申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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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约定,员工不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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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