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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法》第27条没有明确规定由谁代表国家规定累计缴费的年限,而人社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规定》第7条则授权“按照各地规定执行”。根据某市人民政府淮政发(2000)31号文的规定,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在退休后才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该省人社厅2011年7月18日出台的苏人社发【2011】296号文件则规定,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显然,省人社厅的规定放宽了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条件。由于某市人民政府按照苏人社发【2011】296号文的规定作出的新的规定(内容与省人社厅的规定一致)即淮政发【2013】177号文的生效时间只追溯到2012年3月1日,因此,对于2011年12月12日退休的沙某的社会保险待遇应当按照淮政发(2000)31号文执行,还是应当按照苏人社发【2011】296号文执行,某市人社局内部存在不同意见。问:当省人社厅的规定与辖区的某市人民政府之间的规定不一致,不知道如何适用的,应由谁来裁决?为什么?

劳动纠纷
2020-03-13 16: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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