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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出国留学,让好朋友李四代为保管房子。后因当地房价暴涨,王五愿以高于市场价50%的价格购买张三的房子,恰遇张三外出调研,李四联系不上张三,便自行做主将张三的房子卖掉,并将售房款转到张三账户上。那么,李四的行为就属于无权代理。请思考:第一种情况,张三已在国外成家立业,对于售价也比较满意,该房产交易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第二种情况,张三马上打算回国,而且他意识到他家房子所在地段的房价还将继续攀升,故不承认李四售房行为,该房产交易合同的法律效力又会如何?对于王五的损失,谁来承担?第三种情况,王五明知道李四没有卖房子的代理权,但因为明知道该地拆迁在即,房价会翻几番,故串通李四,先将生米煮成熟饭,那么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又将如何?损失由谁承担?(房屋交易过程中会涉及相当数额的税费等成本)

征地拆迁
2020-03-13 04:19: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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