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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为降低成本,要裁员(虽然公司不肯承认是裁员,对外的表述都是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问题最开始都聊好了,但是公司一直坚持要在离职证明上写“因为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离职证明上应当写工作岗位、工作日期什么的,公司这一句“因为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带有评论性的语言是否违法?我是不是可以强烈要求甚至仲裁公司不能加入这一句评论性的话语?此外,在多轮的沟通中,公司并不能举证我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反而还跟我说,跟新入职的高我一级的高级经理聊,该经理对我的评价还蛮高的;在年终的绩效里面,原部门经理对我的评价是“完全胜任工作岗位”;HR的评价是“具有很好的内外部沟通协调能力和专业能力”。

其它综合
2020-03-12 15: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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