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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1969年出生的女性,1982年土地承包时,我家六口人分到了土地,我也分到了。后来因为我结婚,另立门户,户口仍在于原地,现在我的土地被哥哥确权到他们的名下,我多次向他们讨回,确遭到拒接,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20-03-14 17:32:4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是可以协商处理,或起诉处理的
    追问:如果起诉他们,他们会负法律责任或者受法律的制裁吗?谢谢!
    解答:您好!方便我们谈谈具体的案件流程?
  • 可以继承的前提就是土地是属于老人的,或者是老人占有一定份额的。
    2.在我国,遗产继承方式主要有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其他的还有遗赠等。
    (1)遗嘱继承。主要是尊重老人意思自治,老人可以在法定继承人中(子女、配偶等)选择遗产由谁继承,而其他人无权继承。
    (2)法定继承。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就是没有立遗嘱,也没有遗赠,则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由配偶、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继承。当然,尽扶养义务较多或者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可以多分。
    (3)遗赠。
  • 1、 公民分户的标准是一家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别生活,可以 分别立户。 2、 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1)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只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对土地没有所有权。而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显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林地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一般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承包人死亡后发包单位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其中对于该条款的释义中规定,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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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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