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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12岁)到商店买东西,由于人多拥挤,不小心将货架上的口红(三支价值4.8元)碰掉,售货员强要她买走了,我认为女儿太小,且属无心之错,要求商店退货,店方堅決不退且态度恶劣,爭吵中我将货架上的货物弄到地上,店方要我照商店标价赔偿.

继承
2004-02-26 10: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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