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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员工在A公司试用期间,由于其所在部门较为核心,接触了A公司的部分核心资料。B员工在A公司试用期期间,B离职去了一家A公司竞争对手公司。A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有保密条款、竞业禁止条款。由于B职位较低,离职后A公司没有支付竞业赔偿金。A公司负责人担心B员工将在试用期期间接触到的信息分享给竞争对手,请问A公司此时有何措施可以采取?

劳动纠纷
2020-02-29 17:04:0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条款自成立时生效,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即使暂时未支付补偿金,对方也应遵守协议,当然如果不支付补偿金,对员工也是不公平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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