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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与再婚的妻子离婚,得知2003年我们再婚夫妻出资购房(有从妻子从银行付款的银行流水为证),妻子利用掌管家庭经济和经手购房操办之机(限单位职工购买的指标房),以妻子和她儿子(当时未成年,孩子父亲死亡,由我们夫妻抚养,)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产权登记在妻子和其儿子的名下各50%,此后妻子又于2010将该房全部的产权以低于市场一半的价格(有转让房屋时的价值鉴定)转移到其亲侄儿的名下,但房子一直由妻子占有居住至今,我想起诉确定:1、以市场半价转移夫妻房产的合同无效;2、夫妻出资购房登记在再婚妻子与再婚妻子的儿子名下各50%的产权均属我们夫妻共有财产。有无法律依据。

民事相关
2020-02-21 11:37: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