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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以2007年7月21日晚到达深圳市**镇,与之前同事一起到此工作,工作是**大道人行天桥施工管理,工程名称为:**大道新增人行天桥一标段,此项目为“**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其中“**人行天桥”与“**学校人行天桥”两桥分包与一位叫李**的私人老板,我就是在同事的介绍下,为该老板管理机场实验学校人行天桥现场施工,其中我同事戴**为该项目主管,本人工资待遇为3500元/月,待工程完工,依据工程效益给予奖金。当时由于同事介绍,比较了解,故未与该老板签定劳动合同,在10月20日,我与项目主管戴**提出,到月底可能因为我家庭原因,需要辞职,当时主管的意见是到时再说,至11月1日,本人再此提出该问题,同时也向老板李**提出该辞职问题,老板当时的意见是,协助将手头上的事务完善后再走。本人亦尽力将手头的时完善,即使未完全完善的事务亦向主管有了很好的交接。在11月10日下午4点离开工地回家。当时结算工资为11647.85元,除扣伙食费810元,借支5007元,尚有未付工资5830.85元,当时本人将工资细节打印了一份详细工资表交于主管戴**手,并将该数额电话通知老板李**,并得待工程款项下来后给予汇款至本人帐户,之后得到同意后离开工地。本人回家后,大概是11月底,本人接到主管戴**电话,说工地原有施工项目“天桥桩基”有部分出了质量问题,需要返工,并问了一些当时施工情况,了解后,主管认为本人在管理中存在问题。本人因经验不足,可能会在工作中出现问题,部分工程事故责任亦可能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的,本人在主管面前亦承认了该点。之后本人提出工资事宜,主管均以我在工作中的失误造成事故,损失约为4-5万元,故本人工资亦不用再提。

劳动纠纷
2006-12-31 21:21:0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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