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原在一家公司工作担任会计,和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合同,合同里规定:未满合同约定服务年限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单位因培养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
合同于02年7月签订,我在04年3月18日提出辞职申请,并办理了相应的交接手续.但单位不同意终止合同. 现在已经上诉法院,申请赔偿岗位培训费23万,违约金1.3万.
本人在任职期间,并未受任何的培训,单位提出的培训损失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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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就您的情况看,劳动仲裁裁决支付违约金的依据不充分,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提前解除应当支付违约金。虽然有“应赔偿单位因培养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
”这句话,但同时有“因培养造成的损失”的字眼,我对本条的理解是属于培训费赔偿的约定,后面“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是对培训费赔偿方式的约定,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要求赔偿培训费必须是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且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下。如您所说,既然不存在技术培训,当然无需支付赔偿费。建议您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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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你需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2、如你在任职期间,并未受由单位出资或提供的任何培训,则单位要求你赔偿培训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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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是弱者为找工作劳心劳力,但也要考虑风险,如果条件恶劣,那只有放弃否则成本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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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各位律师的帮助!
劳动仲栽,已经有结果,判我违约,支付违约金2万, 但是单位不服,上诉法院.
按合同违约金的计算,只是月平均工资3倍(1500*3=4500元而以),而劳动仲裁判了2万.
我已经办理交接手续,也有人接替我的工作,只是单位不同意终止合约,对单位根本没有造成损失.
我想问各位好心的律师,这违约金的计算以什么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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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劳动争议案件,首先应当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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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计算当以合同约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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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