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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有一个补充协议,说买受人必须在12月15日前付该商品房总房款的69.21(银行按揭款项)给出卖人,逾期60日之内,要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超过6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还有因个人原因比如征信问题,没办法贷款下来,如果没办法一次性付清,还得给总房款的10%的违约金,请问这个合理吗?

房产纠纷
2019-12-06 11: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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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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