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永辉超市上班,劳动合同刚签一个月多十几天,现在想辞职,但人事说在公司3015期间(这个东西我也不是很懂,但大概意思就是春节期间)不让办理辞职手续。请问这种不让辞职的说法能成立吗?
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称之为 “辞职权”。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过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劳动合同正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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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搜集证据申请仲裁维权
追问:请问您所说的搜集证据是指哪方面?
我的疑问在于用人单位以特殊期间不让辞职的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用上述的劳动法予以解决?而不是说想要告用人单位。
谢谢您
追问:请问您所说的搜集证据是指哪方面?
我的疑问在于用人单位以特殊期间不让辞职的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用上述的劳动法予以解决?而不是说想要告用人单位。
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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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