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施工队擅自进入我家小院挖管道,判断他家地下室的渗漏点,本人报警后,在警方和物业协调下,手写了三方协议,物业、施工队和我各持一份,当时物业协调说好的三万元赔偿款用于抵扣当年物业费,当时交了1万元,之后施工队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在物业协调下支付了剩余的2万尾款(延迟了一年半),当时签订的三方协议上写明30日内支付,现在虽然钱款总额对上了,但我认为施工队违约,物业公司作为见证人也在协议上签字说该笔款项用于抵扣当年物业费,我感觉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现在拒付发生此事件当年的物业费,并要求施工队支付违约金(协议未约定),请问这种诉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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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的,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
依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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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们三方依法签订相关协议,其约定是有效的,如未约定违约金事项的,可能无法主张违约金赔偿,如因此造成实际损失的,可根据实际损失主张赔偿,如对此存在争议的,可到法院起诉解决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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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协议未约定延迟支付的违约责任,您现在主张这项权利就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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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