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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2018.9工作时摔伤,送医就诊,后员工本人申请工伤认定,提交劳动协议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工伤科认定为工伤,期间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9级,企业不服鉴定结果,二次鉴定等级为9级,省级三次鉴定结果还是9级,后企业起诉社保局,要求驳回工伤认定结果,同时对劳动关系不承认,一审法院判定驳回请求,认定成工伤,企业目前二审上诉。 该企业未为员工缴纳社保,二审判决期间,员工向监察大队投诉,并受理,现监察中止请求,是否合理?该如何操作。

劳动纠纷
2019-10-31 06: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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