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8级,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赔偿80000余元,期间,被告单位说先补偿我五千元,其它赔偿以后再说,并且可以回到被告单位继续工作(工伤后要求单位赔偿,被告不要我上班),但是要我撤诉,我写了张“收到单位一次性补偿金5000元”的收据,我撤诉后,单位并且没有履行口头承诺,不要我上班。没有办法,我再起诉到法院,法院的人说我写了“收到单位一次性补偿金5000元”的收据,该“一次性”就是本案的全部赔偿,已经赔偿,不能要求赔偿了,至于上班,因为当时间的劳动仲裁申请书的请求上说了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所以也视为处理了,因为没有任何撤诉的和解协议,只能这样理解。是这样吗,期待您的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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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错误。如需帮助电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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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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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