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8日晚上11:30分左右,开车到“江南酒家”门口.正准备开房休息.刚下车,跑来了两个人拿着棍子.就向我头上打来,把我打的两只胳臂全肿了.头上起了好多包包.之后还抢了我的包,包里现金有(欧元1150元.美金300元.一叠人民币5000元.还有一些零散的人民币2100元左右.)这些金额,是在报案的时候点数的.
包他没敢抢走(我估计他看到有这么多现金也怕了)但是案发之前,那些零散的人民币是多少.我也不清楚.
抢去了手上的一包香烟.
之后要我把车钥匙给他,我不愿意.又在我身上打了好多伤.
请问对方是属于什么违法行为?又违反了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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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抢劫犯罪与数额有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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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就是最普通的抢劫罪呀。已经既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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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讲的情况来看,他们好像只抢了你手上的一包香烟?包里虽然有钱并没有抢。如果是这样,我倾向于不是抢劫,更符合寻衅滋事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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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数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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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抢劫罪.
与数额无关,但肯定有劫财之目的才构成,否则应该是故意伤害或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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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老人家说得一点都不清楚,对方到底是想打你,还是想抢东西呀.到底抢了些什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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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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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可能主观状态上更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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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