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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8日晚上11:30分左右,开车到“江南酒家”门口.正准备开房休息.刚下车,跑来了两个人拿着棍子.就向我头上打来,把我打的两只胳臂全肿了.头上起了好多包包.之后还抢了我的包,包里现金有(欧元1150元.美金300元.一叠人民币5000元.还有一些零散的人民币2100元左右.)这些金额,是在报案的时候点数的. 包他没敢抢走(我估计他看到有这么多现金也怕了)但是案发之前,那些零散的人民币是多少.我也不清楚. 抢去了手上的一包香烟. 之后要我把车钥匙给他,我不愿意.又在我身上打了好多伤. 请问对方是属于什么违法行为?又违反了什么法律?

刑事行政
2006-12-09 16: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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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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