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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一个公司2013年。签订假山施工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由于对方只给了安装费20w,剩余货款(石头款)98万一直未给,经催告后仍然不给付,因此我方并没有完全建设完成假山,对方也没有组织验收。2017年8月份,该公司申请破产并进入破产程序。对方至今未通知我方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依照破产法应当视为解除。2019年8月,我方确认对方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主张法定解除权权,以经以电子邮件,信函,公告方式通知对方。我方主张合同解除,恢复原状。对方破产管理人拒不返还假山,据为己有,并雇佣保安阻止我方维权。我还如何维权?

劳动纠纷
2019-10-28 08:27: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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