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
我于1998年12月1日到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公司一直到2006年2月才给缴纳养老保险等。2006年10月,公司组织体检,我被查出患有结核病,于是公司以可能造成传染为由将我辞退,但没有给予经济补偿。现在我想问:
1、现在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予8年的经济补偿金?
2、同时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予8年经济补偿金的50%的赔偿费?
3、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补缴98年12月--2006年1月的养老保险等保险?
希望好心的律师给予答复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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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的数字我主要是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0条“..................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
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
这是不是可以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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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谢谢。能不能帮我提示下具体法律依据的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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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权益应当得到法律支持。但百分之五十的数字你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如果有需要。我可以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辽宁 唐雪松律师 qq117126838 0410-2315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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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要求都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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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用,但是建议你尽快申请仲裁,免得过时效,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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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