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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所在省、或者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补偿;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为伤残影响再就业择业和待遇的补偿。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国务院授权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建议查询所在省、或者直辖市、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细则,或者直接咨询当地人社局和社保局。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 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劳动纠纷
2019-09-11 14:26:3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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