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公司试用期合同上写6个月,现在工作两个多月公司发通知说换项目做了,需要我们把劳动关系重新签订到另一个项目那边,要我们解除现工作这边的劳动关系。在合同里发现需要填离职证明的合同与现在要签订的合同公司名称不同了,但是法定代表人还是同一位。想问这样子合法吗?我们试用期还没过,是全体职员被迫离职更换项目重新签订新项目公司的合同。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这样公司单方面辞退职员请问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补充一点,之前项目公司没有出现过考核制度,不属于职员能力问题被公司辞退,公司也没说明辞退原因。全体职员没有续签合同全部终止合同,当日重新签订一份新的有试用期的合同,等于被迫换了一份新工作。这样公司需要经济补偿职员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