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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合同工,在新疆这里工作了六个月,一开始谈的工资是一个月七千,现在经理说我工资太高,要把我辞退,或者减低工资,可以继续工作,如果不同意减工资,辞退后,还要扣除我的劳保费用,这属于违法吗?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工资是不是他们辞退我之后,应该立马将工资全部结清?

损害赔偿
2019-09-05 01:14:16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行使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扣减工资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将构成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违法扣除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匿名举报,也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仲裁。
  • 总结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为用人单位扣减工资的正当理由: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及公积金;
    (3)法院裁判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5)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6)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7)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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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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