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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今年四月受聘于武汉铭虹长沙保利西海岸项目任安全员,当时应聘时就已经说明不去长沙以外的城市工作,现在公司负责人要求我去武汉的项目上班,如果不去就算自动辞职,从开始到现在也一直未签劳动合同,请问这样合理吗?我能要求补偿吗?

劳动纠纷
2019-09-01 09:52:3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可以依法要求补偿金,收集好证据进行!
  •   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法定过错的,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告知、通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他情形,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 可以的,保留证据,尽快申请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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