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公司合同8.30-6点,但是实际上班时间是前面20天就是业绩达到就6点,没达到就7.30-8.30,从20号开始就是8.30--10点才下班。身心疲惫。而且公司随意开人,一说加班问题就拿开除说事。并且要扣两个月奖金,半个月底薪。如果是没有按照公司制度离职扣一个月底薪所有奖金都扣除。 而且我们公司是催收公司,很多东西都触碰法律底线,其他一些也很多在法律底线边缘游走。这种我应该去哪里举报请问? 烦请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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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你们具体的约定和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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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但是对于什么是岗位(职位)工资没有明确的进一步规定,因此,如果双方对岗位工资有明确约定,按合同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岗位工资,合同仅仅约定基本工资、津贴、全勤奖,则基本工资、津贴、全勤奖都应当作为计算基数。因此,用人单位在确定计算基数方面享有较大的灵活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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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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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单位如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正确把握“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则。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同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实践中的典型错误做法。
如果单位无法证明员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贸然辞退员工。对此,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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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你找劳动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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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