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商家出售薰衣草并且已标明该产品为初级农产品,并且我在随后咨询中商家表明薰衣草是可作为泡茶食用的。但随后我查出根据《***卫生计生委公开办关于薰衣草、大豆黄酮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说明》的要求,薰衣草不宜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商家在和我的交流中商家跟我说“初级农产品和食用农产品是一样 的"“注册是一样的"“注册完都可以使用”等是否存在文字漏洞或者误导欺诈消费者行为? 我是否可以通过这两条起诉商家维护个人的消费者权益?

损害赔偿
2019-08-15 10: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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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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