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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本人S慕A百货公司之名,从其私城中X品牌家具专卖B处,购得一套非X品牌的家具。在交易单上卖方是“B”,B用另一异地的“家俱店C”之印章开收款收据。拒绝出具正式发票。出售时无包装、无商标、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无保修卡(称作样品时全丢了),售后当晚发现质量问题,经B二次修理未果,遂要求退货,遭B拒绝。 6日后,S向12315投诉,转工商所处理,在调解期间,B老板拿来了一张空白的“质量反馈卡”充作“合格证”以搪塞。S不认可。3个月后,工商所出具《终止调解通知书》,调解终止。 在调解期间得知,是A将柜台出租给B经营某X品牌专卖,A知道B未办理营业执照,B系违法无照经营,C是B在异地且一年多前已被注销营业执照的“家俱店”。B借用A执照营业。现B及C已不知去向。A获租赁收入,尚扣有B押金。 经营者A、B、C,是否属“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销售商品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以及“以不合格品谎称是合格品的欺诈消费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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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26 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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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