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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律师帮我解答一下,我的劳动报酬(工资)损失是从一九九七年十月至二0一八年五月,我是一八年五月七日办理退休,但劳动合同是从一九九七年十月至二0一八年九月底止。我是在一八年五月七日向仲裁庭提起仲裁的,我的问题是,第一虽然我在五月办理退休,但是劳动合同签到九月底止,请问我能算劳动关系存续内提出诉讼吗?如果算的话,是不是还有百分之五十的经济赔偿金?第二我在退休后一年内提出诉讼,仲裁法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内容与第四款内容或者涵义在本质上有什么不同?是不是劳动关系存续与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本质不同点就是前者有经济赔偿金而后者没有经济赔偿金。根据第四款是不是也应该从一九九七年十月至二0一八年五月的损失都应该补足,另外是不是没有那百分之五十的经济赔偿金?而不是只补足最后一年的损失,其他都不赔?是这样吗?

其它综合
2019-08-03 19: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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